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普及,许多企业的商标意识越来越强,为保护自身的品牌,企业纷纷开始注册商标。然而在企业注册商标的时候,很容易遇到许多商标名称直接被驳回的情况。而这些商标注册直接被驳回的情况,大多数都是因为注册商标的绝对禁止而被驳回的。那么注册商标的绝对禁止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大家讲解一下注册商标的绝对禁止条件吧!
一、注册商标被驳回的常见情况
①商标检索盲期:商标查询有3个月盲期,比如5月21查询,那么2月21到5月21期间的商标申请是查询不到的。
②商标近似:已经有人在先注册、申请了,在后申请的被驳回。
③不规范汉字:臆造汉字等等,不利于汉字传播。
④伤害宗教感情:涉及到佛教、道教、基督教等等的词语。
⑤缺乏显著性:比如行业的通用词、商品的质量、型号等等。
⑥不好的影响:如“反-社会社会俱乐部”、“神谷姬”等等商标,容易带来不好的风气。
⑦触犯到注册商标的绝对禁止条件:触犯我国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条件。
二、注册商标的绝对禁止条件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地理标记:商标使用地理标记,而又非来自于该地区的违法。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2、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3、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规定(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再次,商标法规定(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最后,商标法规定(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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