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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更新时间:2020-01-09 15:45点击次数:
  有些企业为了宣传一掷千金,铺天盖地砸广告,在接连不断的“魔音绕耳”之后,有一些广告语就被大家所熟知,甚至流传成为经典。
  比如:
  “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
  “步步高点读机,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了”
  “特步,非一般的感觉”
  “怕上火就喝王老吉”
  “小米,为发烧而生”
  ......
  这些广告语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
  商家通过各式各样的广告语打响了自己的品牌,因此有些商家就想把广告语注册为商标保护起来。那么,广告语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呢?
  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广告语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依据《商标法》规定的内容,在不考虑存在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广告语作为商标注册,主要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良影响”包括政治不良影响、宗教不良影响、道德不良影响等多个方面。不过,作为广为流传的广告语,基本上可以推定为没有不良影响,这一点比较容易判断。
  2、是否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或特点
  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荐产品或服务,因而往往会表达出商品的功能或特点,从而起到宣传作用。比如康师傅方便面“好吃看得见”、雀巢咖啡“味道好极了”等,这类广告语直接表达了商品的特点,不能作为商标申请。
  《商标法》规定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申请。这一点排除掉相当一部分广告语,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是否缺乏显著特征
  显著性是商标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决定很多广告语能否成功注册的重要因素。广告语成为注册商标的最大障碍是缺乏先天显著性,因为广告语往往是一些表达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和认知。
  因而,对于广告语而言,要想作为商标注册,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等特征十分重要。普遍而言,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的广告语往往具有几个特点:1、展现形式简短,不易被当做普通描述用语;2、含义抽象,越抽象往往越具有显著性;3、非常规表达,更具有指向性,识别度高。
  我们看一下曾经获准注册的广告语,比如“不走寻常路”——美特斯邦威、“我的地盘听我的”——中国移动、“爱生活爱拉芳”——拉芳、“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简单”——江小白等等。
  作为商品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好的广告语可以加深消费者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印象,申请注册商标可以达到保护和防御的作用。如果想要将广告语注册为商标,可以对比看你的广告语是否符合以上情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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