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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售后回购交易准则税会有何差异

更新时间:2020-04-01 09:19点击次数: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笔记:
  1、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因此,视交易安排的不同,企业可能享有回购的权利,也可能负有回购的义务.售后回购条款的存在,通常表明客户并未取得商品控制权,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2、当合同约定商品售出一定时期后,企业有权利回购或者有义务回购商品的,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企业会计上应按照租赁进行处理,即差价作为租赁业务收入;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且客户行使售回权利的,企业会计上应按照融资交易进行处理,即差价作为利息收入.
  当企业售出商品后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的义务时,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售回的重大经济动因,比如回购价远高于公允价时,企业应按照租赁或融资业务处理.
  3、关于售后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税函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由于875号文仅考虑了回购价高于原售价时按照融资业务进行处理的情形,因此在会计上按照租赁业务处理售后回购业务时,将会形成税会差异,即会计按租赁业务处理,税务按购销业务处理.
  关于售后回购的增值税处理,现有政策并无特殊规定,因此无论是何种情形的售后回购,企业均应按照购销业务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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